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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隐名股东的股权 隐名股东能获得股权转让款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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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擅自转让隐名股东的股权

吴某原是云南托阳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出资额为6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2004年2月21日,云南托阳贸易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9名股东当选股东代表,其余34名股东以隐名股东的形式将股权委托该9名股东代为行使。吴某占有的1%的股权被登记在马某名下,由马某代为行使股东权利。2007年9月25日,马某未取得吴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吴某持有的1%的股权低价转让给云南托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一、由马某赔偿吴某股权转让款30000元及该款利息。二、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擅自转让隐名股东的股权 隐名股东能获得股权转让款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外人宗某基于2007年9月25日与马某签订的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取得吴某享有的云南托阳贸易有限公司1%的股份,吴某失去云南托阳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经云南托阳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我们持有的1%的股份登记在马某名下,吴某的股东权利由马某代为行使,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关系,马某作为受托人应当妥善行使授权,维护吴某的股东权益。2007年9月25日,马某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包括吴某1%股份在内云南托阳贸易有限公司的1.8%股股份以10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宗某。虽然吴某之前已经向云南托阳贸易有限公司递交了退股申请,表示了不再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由于股东不得随意撤回出资,吴某退出云南托阳贸易有限公司需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减资等合法方式进行。马某未经原告同意将吴某的股份转让,虽然符合吴某不再成为云南托阳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的意愿,但其擅自转让行为侵害了吴某的订立合同的自由和获取转让价款的权利。

马某认为,扣除之前退还吴某男的30000元实际出资,其余30000元由宗某支付给云南托阳贸易有限公司,马某没有实际收到吴某的股权转让款。首先,云南托阳贸易有限公司颁发给吴某的出资证明书中,吴某的出资额为60000元。虽然其中的30000元来源于工资基金结余,但吴某的出资额和股份比例已经由云南托阳贸易有限公司确认。而股权转让款是股份的对价。马某将1.8%股股份以10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宗某,吴某1%股份的股权转让款为60000元。而本案或另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云南托阳贸易有限公司改制时的配股不得转让或不得获取转让价款。因此吴某有权获得60000元股权转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