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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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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2010年6月,魏某与闫某登记结婚,2011年9月,魏某与张某各出资50万元设立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两人各占股份50%。此后,魏某与闫某由于摩擦正直,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7月,经张某同意,魏某与李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魏某将其持有的A文化传媒公司的50%股份转让于李某,转让价格为60万元。闫某得知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意见:《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经法院审理,由于签署协议时李某已获知魏某与闫某协议离婚情况,判决魏某与李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财产不得擅自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投资获得的股权,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得擅自处分。但若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且有偿取得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认定转让行为有效。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A文化传媒公司为魏某与闫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的,魏某所持有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魏某不得擅自处分。另外,由于本案中第三人李某在接受转让股权时已知悉该股权为魏某与闫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无法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其与魏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