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中,该如何举证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4
案情简介:胁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满某于1979年到公司工作,2003年企业改制时公司将程某身份置换费作为程某入股股金,挂在孟某名下,成为公司隐名股东。2010年9月30日,公司与程某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同时要求与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程某不同意,公司以不转让股权就没有退休待遇强行逼迫程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判决:驳回满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中,该如何举证?
举证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一、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 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
1、 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 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等;
三、 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 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2、 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发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
3、 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
四、 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 支持诉讼请求的有关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 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如果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本案中,满某于淮安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改制时出资成为捷达公司职工持股小组成员,于2010年6月1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其所持股份,其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撤销讼争协议未超过除斥期间。此外,就满某主张的撤销事由来说:满某虽主张协议是因公司胁迫所签,但其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捷达公司对在职职工的股本以5倍予以退还、而对满某以原出资额退还使得股权转让协议显失公平,但事实上,满某究竟以何种价格转让股权是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其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转股协议显失公平;法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等公司各项情况应当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满某在签订转股协议前即作为捷达公司职工持股小组成员,其有权也能够知晓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至于其主张捷达公司隐瞒公司实际总股本为6500万元故签约时捷达公司存在欺诈的观点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讲的是股权纠纷应该举证的责任,满某虽然说公司欺诈自己签订合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满某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他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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