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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林卖掉南昌西湖万达广场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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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掉文旅城、酒店物业后,63岁的王健林持有的“重资产”只剩下万达广场了。但,老王也要把它卖掉!当人们还在回味万达融创富力那场637亿元世纪并购案时,王健林正同步操刀同处理他都王牌——万达广场。7月5日,南昌西湖万达广场悄然易主,接盘方是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从齐界变成汪利。珠江人寿成立于2012年,由广东珠江投资控股、广东金融控股、广东新南方集团、广东韩建投资、广东粤财信托持有。其中,珠江投资、新南方集团和韩建投资的法人代表分别是朱一航、朱拉伊和朱伟航。他们都是合生创展(0754.HK)董事局主席朱孟依的家属。半个月前,这座白色的万达广场才正式开业,周围的路灯上还挂着诸多红色的开业条幅,一片喜庆。很多人在朝阳新城置业,是冲着“万达广场”的金字招牌。因为,王健林说过,“万达广场就是城市中心。无独有偶。在此之前的4月17日,万达商业持有盐城万达广场的全部股权卖给了中信信托。根据公开信息,南昌西湖万达广场总投资30亿元,盐城万达广场总投资达60亿元,这两家万达广场已经在今年年中开业运营,正式进入收租阶段。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的特性,是王健林把它们都卖给里金融机构。王健林说,万达集团未来的战略是全力发展创新型、轻资产业务,并将大幅减债,计划三年左右清偿集团层面金融机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出售重资产的万达广场会成为大概率事件。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在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股东被通知后法定期间内不行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其他情形的失权程序;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不作为的默示效果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再次,产交所作为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平台,法律并未赋予其判断交易标的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和交易一方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这类法律事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