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与孙某某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7
案情简介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蔡某某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某某的存款24000元,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安仁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孙某某的存款24000元。于2009年2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灵官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被告孙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应当清偿。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孙某某未履行清偿义务,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应予支持,已支付的款项在被告应支付的利息中核减;被告孙某某在法庭上辩称,原告应付被告的房屋租金可以抵清借款,但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因此,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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