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债务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7
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8 月9日依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92-1、192-2号民事裁定并已执行;于200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建筑公司、**房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
**建筑公司、顺德市**房地产发展公司本应向中国银行佛山分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由于中国银行佛山分行已将其对**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东方公司,并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东方公司合法享有上述债权。之后,东方公司又将其合法享有的上述债权于2002年 11月25日转让给了原告,并于2003年1月3日在广东省公证处的见证下向**建筑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及质押通知书,以告知其债权转让等事宜。**建筑公司、**房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是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合法享有本案债权。因顺德市**房地产发展公司已于2000年6月2日注销登记,并公示其权利义务由**房产公司承接,因此,应由**房产公司对**建筑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仅请求返还借款本金,未主张借款利息,这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中国银行佛山分行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享有贷款业务经营权,其与**建筑公司签订的(97)佛中银人信三资抵第039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中国银行佛山分行已依约向**建筑公司发放了贷款45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建筑公司没有依约偿还本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顺德市**房地产发展公司作为**建筑公司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中国银行佛山分行已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顺德市**房地产发展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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