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借贷关系违法 证据不足应予偿还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7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6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不予支持张某关于原、被告间借贷关系违法的主张,作出由张某偿还赵某本金88000元及其利息的一审判决。张某与赵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以其所在单位账户出现短款为由要求向赵某借款。2011年4月29日,双方经过协商,张某将其持有某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向赵某借款80 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8 000元。张某按赵某提供的借条格式立下一张《借条》给赵某,写明借款金额88 000元,并将土地使用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赵某,赵某则依约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因张某不能如期偿还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赵某于2011年5月 29日、2012年2月29日两次同意继借,张某亦为赵某依次重新立了《借条》,每张借条均写明借款金额88 000元,没有另行再约定利息。2012年6月29日,最后一次续借期限届满后,张某仍然拒不还款。赵某经多次追索未果,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88 000元及其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主张其与赵某间的借贷关系违法,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张某尚欠赵某借款本金88 000元,有张某签字并捺手印认可的《借条》为据,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不按约定如期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赵某要求张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则主张自己因参与六合彩赌博欠下庄家赵某某若干赌债后为借钱筹集赌资以赢回输掉的钱且赢利,才在赵某某的介绍下向赵某借钱的。赵某明知其借款用于赌博活动仍然出借,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违法,其所形成的借贷关系违法,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为由,请求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但对该主张,张某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赵某亦孜口否认。
上一篇:企业间债务纠纷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