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借钱秘密“失踪”债权人起诉保证人担责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7
案情简介
2008年元月,辛某因做生意需借钱,经人介绍找到原告黄某。辛某、黄某、张某三方协商,由原告黄某给被告辛某借款50万,被告张某担保,张某向原告出具保证一份,内容为:“我张某为辛某借黄某的现金伍拾万元整的借款,本人自愿以自己的房产为辛某做此款的担保<房产证号为XXXXXX号、国土证号为XXXX号>,并承担有归还黄某现金伍拾万元整借款的义务”。后辛某因欠债较多未履行还款义务,去向不明。2010年8月,原告黄某将被告辛某、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辛某偿还其借款50万元及利息;要求被告张某承担50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了合意的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原告黄某支付辛某50万元时依法生效。原告履行借款义务后,辛某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黄某与张某所缔结的担保合同,含有抵押与保证的双重内容,因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其抵押合同未生效。其保证合同部分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由于双方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张某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黄某要求被告辛某偿还借款50 万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的答辩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辛某偿还原告黄某借款50万元。二、被告张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