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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不善 房屋抵押贷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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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公司经营不善

2011年1月17日,黄山某公司与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SCTC(2010)XB2195-4号《某信托·天启75号黄山市星汇漫谷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东借款合同》,约定:某信托公司向黄山某公司发放借款78,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半,借款利率为年息17%。为确保上述借款的偿还,某信托公司分别与黄山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时某信托公司又分别与浙江某公司、张重某签订《保证合同》。某信托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向黄山某公司发放了78,000,000.00元借款,但黄山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

2012年7月2日,某贵州分公司与某信托公司、黄山某公司签订2012-12-2号《债权资产转让协议》,某信托公司将《中黄借款合同》项下其对黄山某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金人民币78,000,000.00元转让给某贵州分公司,次日,某贵州分公司将债权转让款78,000,000.00元支付给某信托公司。为此,某贵州分公司与黄山某公司签订2012-12-3号《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重组债务为《中黄借款合同》项下的78,000,000.00元的借款,债务重组期限为24个月,黄山某公司应向某贵州分公司支付重组收益,收益率为年息14.22%。黄山某公司若未按期支付重组收益,某贵州分公司有权将剩余重组收益率提高至年息21.33%。如黄山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偿还债务重组本金和支付重组收益的,对逾期未付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为保障2012-12-3号《债务重组协议》的履行,黄山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北路65-1号的星汇漫谷2栋3单元301室等85套商业及住宅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前述《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与某贵州分公司签订2012-12-4号《抵押担保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时,某贵州分公司分别与张重某、张某、浙江某公司签订2012-12-5号《保证担保协议》和2012-12-6号《保证担保协议》,张重某、张某、浙江某公司为上述《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协议签订后,黄山某公司未能按照《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担保人张重某、张某、浙江某公司也未承担其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房屋抵押贷款

一、由黄山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欠款本金66,395,565.00元及至2014年7月30日止的利息10,981,155.36元,共计77,376,720.36元;及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66,395,565.00元*实际天数*24.6%/360天);

二、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在前述范围内,对房地产他证黄(昱)字第20122605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黄山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北路65-1号的星汇漫谷项目2栋3单元301室等54套房产(面积共计18608.31平方米)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由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重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重某、张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山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