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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款讲义气不讲借条,借条有哪些重要性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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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没有留借条,主张借款没证据

张某和金某是夫妻并均是博士毕业,丈夫张某和妻子金某努力工作积攒约80多万。赵某是丈夫张某好朋友,因需要大量的资金周转,先后从张某处借款80余万元未予归还,并许诺每月给予张某不少于5%的利息,但借钱的事张某却一直瞒着妻子金某。后来妻子金某发现两人的存折已无分文,质问张某后,得知真相,随催促张某给赵某要钱,赵某不理睬张某,张某一怒之下将赵某及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赵某归还借款80万元及按照月利率5%的支付借款利息,由于张某手中只有赵某以公司名义出具的20万元的借条且其中有10万元距借条中载明的还款期限已经超过了两年,剩余60余万元张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且借条中也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

法院判决:主张借款没证据,法院裁定不受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只有赵某以公司名义出具的20万元的借条且其中有10元距借条中载明的还款期限已经超过了两年,剩余60余万元张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且借条中也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依据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法院判决赵某经营的公司归还张某借款10万,利息从起诉时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又根据《民借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超过诉讼时效的10万元的借款,法律不予保护,即对于剩余的60余万元借款的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律师说法:借条有哪些重要性?

在民间借贷中应该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作为案例中张某借款给赵某行为显然属于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张某针对赵某个人的60万元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是十分明显的。《民借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来看,法院对张某借给赵某个人的60余万元不予受理是因为张某没有证据及相关事实证明,所以,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若想要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好实行“先小人、后君子”的原则,要求对方给自己出具借据,这也是保护自己的资产的最主要的证据。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必须注意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据,注明约定的借款利息且不得高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款期限届满时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还应考察对方的资信还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