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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约定保证方式 对保证方式未约定应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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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没约定保证方式

2014年3月15日,被告刘某向原告温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15日,被告张某为保证人,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原告温某于2014年3月15日给付刘某借款现金3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温某通过支取被告刘某工资的形式领取共计1万元,作为被告刘某偿还原告温某的借款。被告刘某尚欠借款2万元。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立即偿还欠款2万元;被告张某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张某辩称,被告刘某有工资,应扣其工资。

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温某、被告刘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应按照借条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刘某未全部偿还借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温某要求偿还欠款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张某自认其为借款保证人,且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温某欠款2万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对保证方式未约定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中借条虽然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但不影响被告张某对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且被告张某需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具体来说就是,在借款到期,借款人刘某没有偿还借款时,借款人刘某和连带保证人张某均负有全部清偿借款的责任。出借人温某既可以向借款人刘某主张清偿全部借款,也可以向保证人张某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