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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是否要约定还款日期 逾期还款利息高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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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与王某为同事,2011年8月王某跟李某借款13万元时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和期限。在2012年11李某与王某签订还款协议时,黄某作为王某的保证人约定还款协议:王某从2012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还款3000元,打入李某的银行卡;如王某有一次未按约定每月归还借款3000元,李某将向王某、黄某要求一次性还清本金余款。后来,王某于2012年12月31日向李某的银行卡打款3000元。

2013年1月李某即提起诉讼,要求二人按约定一次性偿还余款12.7万元。王某、黄某认为:约定的还款期限应为每月月底,王某在12月31日还款并不违约,没有故意违约的意思,一直在积极还款,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相互交往和经营活动中有适当的容忍义务,减少冲突和争执,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王某虽然迟延一天履行义务,但并不违反当事人约定按月还款的目的,在李某可以适当容忍的范围之内,不能认定王某与黄某二人构成违约。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要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合同的商定到履行都离不开双方当事人的配合,合同法对合同条款争议、没有约定事项的解决也是遵循当事人补充协议的思路进行的,处处体现着对容忍义务的要求,以实现双方的合作。容忍是有一定限度的,它不能超过社会正常的、一般人的容忍程度,在不同的权利中,不同的情形下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需要在个案中衡量。

在本案中,从民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来看,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