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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债权债务,是否因结婚而消除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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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恋爱期间债权债务,是否因结婚而消除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肖某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两人开始恋爱交往,两人交往三个月后,肖某以各种理由向张某借款,先后累计向张某借款30多万元,并于2015年3月向原告出具借条。在借款期间,肖某陆续还款给张某。后两人于2015年7月登记结婚,2016年8月法院判决离婚,两人离婚时无夫妻共同债务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肖某下落不明,但肖某婚前向张某所借的36万元仍有17万元尚未偿还,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肖某偿还欠款。

法院判决:不因结婚而消除

法院认为,张某与肖某结婚不产生债的混同,张某与肖某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结婚后仍然存在,张某债权仍受法律保护,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债权债务关系

第一,夫妻之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即所谓的混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合二为一,成为一个民事主体。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共同体。对外该共同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即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来说,张某和肖某是一个民事主体,但是对内而言,张某和肖某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本案中,张某与肖某形成的债务关系系结婚登记前形成,系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张某与肖某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

第二,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否定了之前婚姻法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若干年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案中,张某与肖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为一年,两人也并未约定恋爱期间双方的债务消灭或免除,因此结婚后、离婚后,张某依然享有婚前对肖某的个人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