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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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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袁某称:2014年3月22日,赵某向袁某借款260万元,经袁某催要,赵某至今未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赵某归还袁某借款260万元,并由赵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赵某辩称:袁某借袁某的款已还清,这借条上的260万元全部是利息款,利息是袁某给袁某按月息六分计算的,原借款用于袁某所办的公司使用,没有用于家庭。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赵某对袁某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260万元是利息款,不是借款,赵某未到庭,对袁某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袁某对赵某的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袁某所写的这些收条都是赵某所打借条之前发生的,与本次借款无关。对赵某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说明任何问题,与本次借款无关。经审查,本院认为:袁某提交的证据和赵某提交的证据2,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的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赵某提交的证据1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认定。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袁某与赵某有多次经济往来,赵某于2013年8月23日前偿还了袁某141.33万元。2014年3月22日,原赵某经结算,赵某向袁某出具了1份借260万元的借据,约定一个月内还200万。逾期后赵某一直未还引起诉讼。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债务关系

赵某于2014年3月22日向袁某出具260万元的借据,是对赵某之间债权债务的总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故袁某要求赵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中,因二赵某系夫妻关系,赵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向袁某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所借款项为个人债务,二赵某又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不存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因此该借款应为二赵某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赵某辩称借款是利息款,用于公司,没有直接证据证实,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