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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中承诺替他人偿还,是否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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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承诺书中承诺替他人偿还,是否有效

陈一与王某系母女。2006年6月30日,陈二与陈一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公证,约定陈一向陈二借款400万元。另,陈二在澳门借给陈一90万元港币筹码。经审查确认,2006年6月13日至7月6日期间,陈二通过银行转账、存款等方式实际交付陈一178万元。2008年12月31日,陈一、王某向陈二出具承诺书,并在承诺书中约定陈一、王某欠陈二所有债务共计500万元。该承诺书中涉及的500万元债务共有两部分内容组成:(一)其中400万元为原借款合同中所涉及的数额;(二)另有100万元为陈一向陈二承担案外人夏某、陈三、陈四所欠陈二的90万元房款债务及10万元利息。同日,陈一交付陈二350万元,但仍有余款150万元(包括陈一承诺替他人偿还的90万元及利息10万元)未予偿还。陈二遂于2009年7月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陈一、王某给付150万元。原审审理中,陈二表示不再主张陈一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陈一自愿偿还的100万元中的利息10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因承诺书而体现的陈二与陈一、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来源于借款400万元及债务承担90万元两部分。关于400万元借款,2008年12月31日归还的350万元,从双方债务形成的先后次序、时间节点,解除借款合同、抵押登记及出具承诺书的过程分析,应系归还原400万元债务。关于90万元债务,因双方之间确有款项交付,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签订于2006年6月30日,解除抵押在2008年12月31日,期间相隔两年多,陈一未提出异议,反而在2008年12月31日交付350万元并出具承诺书,从常理推断,显然陈一在承诺书上签名时对该部分债务不持异议。故判决驳回陈一、王某支付陈二90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债务转移是否成立

陈二主张承诺书中涉及的100万元系陈一、王某代案外人夏某、陈三、陈四归还的房款债务(购房定金9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对此应当承担证明案外人与陈二之间存在合法债务的举证责任。此外,陈二未提供曾经向夏某、陈三、陈四给付过房屋定金90万元的相关凭证,并且夏某、陈三、陈四亦没有对收到该笔房屋定金所形成的房款债务予以确认。因此,无法认定郑丽理与夏某、陈三、陈四之间实际发生的90万元房款债务。基于上述事实,陈二仅凭陈一、王某在承诺书上的签名,以债务转移为由要求陈一、王某共同偿还陈三等人的90万元房款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