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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是否应承担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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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过错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是否应承担责任

2004年10月20日,朱某通过孟某、孙某担保向孙二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1%,限期1年。借款到期后,孙二多次催要未果,起诉来院,要求三人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借款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0日,朱某为购买车辆由孟某、孙某担保,向孙二借款20万元。当日,朱某给孙德领出据借据,并约定月息1%,借期1年。同时,孟某、孙某与孙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书,合同约定将孟现彩东靠药材公司、西靠孟交住宅、南靠孟现彩石墙、北靠赵摇旗土地,价值20万元的5.4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抵押给孙德领,但孟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宗土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且该抵押担保也未依法登记。合同签订后,孙二将20万元交付孙某,但被告孙某仅在黄口镇工商银行以“梁××”的身份证开户办卡存17万元交给朱某,余下3万元被孙某占用。2006年7月1日、8月26日,朱某分别将2万元、3万元交给孙某偿还孙二,但孙未给付孙二,也不同意给付孙二。后原、被告多次商谈还款事宜未果,孙二遂起诉来院,要求三人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判决:朱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孙二借款17万元本息,孟某在本金8.5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利息自2004年10月20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朱某于2004年10月20日立据向孙二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1%,借期1年,实际使用17万元,至今未向孙二清偿。该事实有朱某自书借条、被告孙某陈述及孟某的认可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款朱某理应偿还。朱某抗辩其已通过孙某偿还孙二5万元,不同意承担该5万元责任,而孙某承认收到朱5万元,但不愿给付孙二,因而该5万元的民事权利应由朱某向孙某另案主张,故朱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孙某辩称其占用朱海运借款3万元已用不同的方式还给朱,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且朱某不予认可,对其抗辩,依法不予采信。因此,被告孙某对该款应承担直接偿还责任。孟某、孙某为朱某实现借孙二20万元的目的,向孙二提供保证和土地抵押担保,孟某、孙某在该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书中签字担保,没有明确为一般保证,故应视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借款还款期限届满之日(2005年10月19日)起6个月内,现在孙二起诉已超过保证期间,依法应免除孟某、孙某的保证责任。由于孟某对提供抵押担保的土地无合法的权属证明,其用明知不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提供担保,不能依法登记,导致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给孙二造成经济损失,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偿还孙二欠款17万元的1/2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