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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他人起诉 债权人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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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务人被他人起诉 债权人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李某与杨某系朋友,2017年12月杨某因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每月还2万元,2018年5月31日前还清所有借款,利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杨某如期归还了3个月的本金6万元及其利息。后李某得知杨某投资失败,负债累累,并已被他人诉至人民法院,2018年4月2日,李某以不安抗辩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杨某,要求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

法院判决: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法院认为,本案杨某虽负债被他人起诉,但杨某仍然如期归还了李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依法保护债务人的期限利益,且李某作为先给付义务人已履行完毕,不存在李某中止履行的情形,李某无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更不能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要求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

律师说法:本案能否提前收回到期借款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李某与杨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某系先给付义务人,给付义务是给付借款,杨某是后给付义务人,给付义务是如期归还借款,李某已将借款给了杨某,即先给付义务人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中止履行,而不安抗辩权是先给付义务人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行使的一项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加之,虽杨某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但杨某仍然如期归还了李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期限利益,因此,本案不能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诉请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