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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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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婚前双方以194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杭州市江干区房屋,其中首付款1050000元,由孙某父母出资600000元,俞某甲父母出资450000元。剩余款项898000元,其中398000元,以俞某甲的名义,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贷款,该贷款已于2012年1月28日还清。其中500000元,以俞某甲的名义,向浙江省直公积金贷款,该贷款已于2012年5月21日还清。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孙某、俞某甲双方名下,登记时间为2011年6月22日。

法院判决: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法院认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婚前,双方父母对案涉房屋的出资,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对双方的赠与,故婚前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经计算,孙某父母婚前出资600000元,俞某甲父母婚前出资461973.36元。婚后,俞某甲父亲的出资,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赠与其中一方,故婚后俞某甲父亲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孙某、俞某甲双方的赠与。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杭州市江干区房屋系孙某、俞某甲婚前购买,产权登记在孙某、俞某甲名下。结合双方父母的出资数额,在无证据证明双方父母出资的款项属于借款或者系对双方赠与的情况下,婚前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孙某、俞某甲婚后,俞某甲父亲为归还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出资886026.64元,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借款或者系对俞某甲一方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俞某甲父亲婚后出资的款项系对孙某、俞某甲双方的赠与。故孙某要求各半分割杭州市江干区清泰小区xx幢xx单元xxx室房屋,其因此获得的补偿款并未超过按双方父母出资比例所得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