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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能否认定为借贷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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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7)皖12民终3348号

案情简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能否认定为借贷

张某与张某甲系父女关系,朱某与张某甲系夫妻关系。朱某、张某甲于2011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张某于2013年6月2日以转账的方式向朱某合计六次汇款191000元。张某称其出借后朱某还款50000元,下欠141000元至今未付。张某甲于2016年9月10日给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某人民币141000元,借款人张某甲。现张某请求朱某与张某甲还款。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在岳父张某与女婿朱某、女儿张某甲之间,基于各方的亲属关系,张某虽持有女儿张某甲出具的借条,但已明确系2016年9月10日补的,张某与女儿张某甲有利害关系,因此,该借条不足以证实张某与朱某、张某甲达成借贷合意;且朱某对借条不予认可并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张某对朱某、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那么,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属于借贷还是赠与?应该如何认定?

首先,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借贷关系的成立,应满足当事人之间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已实际交付等条件。

其次,张某虽持有女儿张某甲出具的借条,但已明确于2016年9月10日补的,张某与女儿张某甲有利害关系,结合已生效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5966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载明张某甲称双方父母出资的都是赠与。因此,该借条不足以证实张某与朱某、张某甲达成借贷合意。

因此,本案不构成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