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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作抵押,未还贷款能否优先受偿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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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商初字第709号

案情简介:以房屋作抵押,未还贷款能否优先受偿

A银行称:范某于2012年7月4日与A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95P4662012000371号)及借款借据,其中借款借据约定月利率为6.8358‰,借款期限2012年7月4日至2013年7月3日。合同签订后,A银行于2012年7月4日依约向范某发放了70万元个人住房循环贷款,还款方式为到期归还贷款本金、按季计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经多次催讨未果。A银行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可优先受偿抵押房产

范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A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成支行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6.835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若范某未按照上述条款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A银行可就范某所有的坐落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那么,应该如何认定本案借贷关系?银行能否优先受偿抵押房屋

首先,范某向A银行出具的借款申请书以及原、范某之间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范某签署的借款借据亦真实地反映出借贷双方关于月利率、借款到期日等事项的约定,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抵押担保关系均合法有效。范某未能在借款借据载明的到期日前及时清偿借款本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A银行有权要求范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约支付相应的利息。

其次,范某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长板巷9幢3单元403室房产对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故在其不履行还款义务时,A银行依法对上述房产享有抵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