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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借款却不归还,债权人可主张何种权利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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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湘0102民初7519号

案情简介:多次借款却不归还,债权人可主张何种权利

廖某某以在北京购买住房需要为由,自2015年起至2017年分别借款230万元,由廖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了借据,约定了月息。至2017年10月30日,廖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总欠条,确认向李某某借款本金共计肆佰贰拾柒万元未归还,约定在2018年1月30日前还清。届期后,廖某某未依约归还。李某某便要求以廖某某拥有的位于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抵押担保,并分别于2018年2月23日抵押担保债权320万元时办理了抵押登记和2018年3月15日担保债权8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李某某近半年来一直催促廖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廖某某至今未偿还。

法院判决: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廖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李某某归还借款本金427万元;如廖某某未履行前述给付义务,则李某某有权对廖某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朝不动产权第0059442)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0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

那么,如何认定本案中法律关系?本案中债权人能否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

首先,廖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了借据,李某某向廖某某实际支付了借款,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廖某某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

其次,李某某有权要求廖某某支付借款本金427万元,廖某某以其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对上述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数额共计为400万元,李某某要求对廖某某提供抵押的前述房屋在4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本案中李某某有权要求廖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如未还款有权要求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