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费和施救费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案情简介:鉴定费和施救费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吗
2017年7月4日14时30分,张某雇佣的司机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公司对张某的损失有赔付义务却未赔付,故诉至法院:1、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张某保险金暂计4万元;2、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辩称,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法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80137元;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4000元、施救费2600元,共计6600元;案件受理费2033元,减半收取1016.5元,由原告负担32.5元,由被告负担984元。
律师说法: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四条:“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可知,诉讼费和施救费是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但是要在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内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