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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业主能因此拒费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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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物业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业主能因此拒费吗

2010年10月1日,甲生活服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甲生活服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发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9年11月10日,何某购买了该该小区的房屋,买卖双方约定选聘甲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后来,甲公司变更为甲物业管理公司,协议履行至今,何某却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至今已拖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81735.08元、违约金人民币177708.40元,共计259443.48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81735.08元;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违约金39719.45元,并从2017年10月1日起以实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上述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192元,由原告负担2761.44元,被告负担2430.56元。

律师说法:企业名称变更,不影响债权债务的承接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甲生活服务公司变更为甲物业管理公司,企业名称的变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企业名称及组织形式发生变更不影响原告承继变更前的债权、债务。何某拖欠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其实,在现实的生活中,业主在享受到物业服务后,应当依约向提供物业服务者提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