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温泉更衣室起火,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案情简介:泡温泉更衣室起火,能否要求赔偿
2017年2月17日,王某到某温泉中心泡温泉,将随身携带的手表、手机、钱包及衣物等寄放在更衣室衣柜内。后更衣室突然起火,导致王某寄放在更衣室衣柜内的财物全部烧毁,特别是贵重手表损失。王某多次向温泉中心索赔未果,故现要求温泉中心赔偿王某财产损失97800元。温泉中心辩称,王某对于其损失自身亦存在过失,因此王某对于其财物损失也有疏于管理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978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9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1元,鉴定、评估费5500元,共计7201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服务合同关系中,提供服务者应履行物品保管义务
本案中,原告王某到被告温泉中心接受温泉游泳服务并支付对价,双方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在消费过程中,原告将财物存放于被告设置的储物柜中,此为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温泉游泳服务的附随服务,其对价包含在原告支付的温泉游泳服务费中。就此环节而言,双方之间实质成立有偿保管合同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应受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约束。原告在接受服务期间将财物交付被告保管后,被告对该财物应负有妥善保管和返还的义务。原告的财物在保管期间因被告保管不善而毁坏,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