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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涉及到转租及经营权转让 是否无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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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协议书涉及到转租及经营权转让,是否无效

叶某称:叶某与吴某签订一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叶某将其本人位于集美孙厝的悦来公寓的经营权转让给吴某,转让款共计300000,由吴某分期支付,如果吴某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款时应按约定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吴某于协议签订当日向叶某写下一张欠条,欠条内容载明吴某应于签约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叶某转让款200000元,但现在付款期限已过,吴某却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叶某曾多次向吴某追索欠款,但均未果,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返还叶某欠款共计200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吴某主张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系无效合同,理由是协议书涉及到房屋转租及旅社经营权转让两部分,从房屋转租合同的角度看,叶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悦来公寓承租权及悦来公寓出租人同意其将房屋转租给吴某,转让协议书涉及的转租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从旅社经营权转让合同的角度看,悦来公寓并不具备合法的旅社经营权,转让协议指向的是违法的标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枠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协议属无效合同。吴某提供悦来公寓转让前使用的广告名片、广告单及厦门市集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通知书以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叶某主张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有效合同,理由是协议书的性质为转租合同,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出租人事实上已经认可了叶某的转租行为,转让协议书并不涉及到经营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段即明确表述“今甲方(即本案叶某)欲把其承租经营中的悦来公寓转让给乙方(即本案吴某)经营,包括甲方公寓内的一切经营设备归乙方所有??”,从双方约定的上述内容分析,应当认定,叶某在与吴某签订协议之时以自己拥有“悦来公寓”的经营权为前提,原、吴某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转让标的为“悦来公寓”的经营权,房屋转租行为只是转让经营权的同时必须的一种附属行为。由于“悦来公寓”自叶某开始经营至其转让给吴某经营至今均未向相关部门申请营业许可,叶某在转让“悦来公寓”时并未拥有公寓的合法经营权,其转让行为违反国务院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枠的规定,因此,叶某与吴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叶某与吴某吴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叶某无证经营的“悦来公寓”转让给吴某经营,违反了国务院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枠的规定,依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枠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为无效协议书。现叶某主张转让协议书有效,并要求吴某支付转让款及利息,于法无据,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