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未登记,能否优先受偿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4
案情简介:房产抵押未登记,能否优先受偿
2013年2月,王某由于生意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60万元,约定12月份还款,并以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做抵押,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合同》。但双方一直未就该抵押行为进行登记。借款到期后王某一直未偿还,在催款过程中陈某发现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经了解系王某其它债务到期后未偿还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抵押财产。陈某提起诉讼,由于其债权产生时间更早要求对该商品房享受优先受偿权。
合议庭意见:丧失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王某应归还陈某借款60万元,并承担利息。但对于双方约定的抵押房产,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陈某对该房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律师说法:丧失优先受偿权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房产抵押未登记,抵押权不能成立,所以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为:(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登记,便于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曾否抵押,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抵押担保。
本案中,虽然双方就该房屋抵押形成《房屋抵押合同》,陈某就此房屋享有抵押权,但由于双方未至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因此该抵押权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在其他债权人就该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陈某就此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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