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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子赠与孩子,赠与不能撤销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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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离婚时约定房子赠与孩子,赠与不能撤销

李某与韩某于2002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7月生育一子李小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7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李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李小某所有。2013年1月,韩某起诉至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李小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李小某,目前还处于李某、韩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李小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法院判决:不支持韩某的诉求,赠与行为不能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李某与韩某已在离婚时达成约定,即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李小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李某与韩某离婚后,韩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韩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时约定房子赠与孩子,赠与不能撤销

1.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违反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赠与,不允许撤销。

2.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3.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有违诚实信用,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本案中,韩某离婚时约定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又反悔要求撤销赠与行为,即便房产并未进行产权变更,也不允许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