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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商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 占用商铺仍应支付租金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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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承租商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 占用商铺仍应支付租金

2013年2月,李先生从天元公司承租80号商铺用于经营品牌产品,租赁期限从2013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7日,李先生向天元公司交纳租金和管理费。协议签订后,李先生对商铺进行装修。2013年8月,李先生对新装修的商铺进行试营业,并申报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因为该商铺上有其他公司的注册登记,与天元公司协商未果,李先生随即离开商铺,但未将商铺返还给天元公司。2015年2月,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天元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天元公司则反诉要求确认协议于2013年9月1日解除,要求李先生返还诉争房屋并支付2013年9月2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判决:李先生返还商铺,酌情支付租金及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先生未实际经营,并在2013年8月撤场,但其直到2015年6月才将诉争商铺返还给天元公司,故仍应支付其实际占有诉争商铺期间的租金及管理费。但考虑到因相关证照无法办理必然对李先生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且天元公司对于租赁协议的解除承担主要责任,李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李先生对该商铺进行了装修,综合以上因素,酌情确定李先生支付一定的租金及管理费。

律师说法:承租商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占用商铺仍应支付租金

1.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合同目的落空,构成合同的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时,应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根据《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由于天元公司的过错致使李先生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李先生应该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天元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李先生私自撤场,不解除合同,也不将商铺返还给天元公司,致使商铺仍处在自己的实际控制下,李先生应当负担实际交还房屋之前的房屋租金或使用费,无形中加重了自己的责任,造成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