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土地房产 > 商品房买卖纠纷 > 正文

为将房屋过户伪造证件,行为该如何认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19

分享到:

案情简介:为将房屋过户伪造证件

李某与黄某为恋人关系,黄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5年,李某向黄某提出借用其房屋产权证抵押贷款,在贷款无果后,李某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持伪造的结婚证书和房屋过户授权委托书将房屋认购人变更为其本人,随后将该房屋出售并过户给郭某。

法院审理:诈骗罪获刑

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房屋的目的,客观上向第三人(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实施了欺诈的行为,骗取了工作人员的信任,最终将房屋过户出售给了丙郭某,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决李某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律师说法:伪造证件过户行为该如何认定

首先,李某通过伪造结婚证、房屋过户授权委托书等手段,虚构事实,使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房管所的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将该房屋变卖并过户给丙,致使乙的财产遭受损失。李某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成立诈骗罪。

其次,本案为典型的“三角诈骗”,受骗者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房管所,但被害人则为遭受财产损失的黄某。李某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相关材料将房屋过户的行为,不应被评价为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手段。其实质是李某通过欺骗的段,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房管所产生了错误认识(误以为李某与黄某是真实合法的夫妻关系),进而处分了给房屋,使黄某的财产受到损失。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是盗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