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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名下房屋产生纠纷,纠纷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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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成年人名下房屋产生纠纷

冯某,2002年8月出生,其名下有一套位于荣昌某小区的住房,该房由冯某及父母居住使用。2009年8月29日,速达物业公司与冯某居住的该小区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由速达物业公司承担。随后,速达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按荣昌物价局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向小区业主收取物管费。冯某父母认为速达公司物业服务不到位,从2013年12月起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速达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于2015年10月将冯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冯某支付物业服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3136元。冯某的父母以女儿冯某系未成年人,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为由,请求驳回速达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父母承担给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冯某虽是房屋户主,但系未成年人,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是否接受物业服务的权利人是冯某的父母而非冯某,换句话说,冯某不具有民法意义上的物业服务接受与拒绝的处置权利。遂应以冯某的父母作为被告,判决其父母承担给付义务。

律师说法:未成年人名下房屋纠纷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要在服务期限内接受了物管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管是业主还是房屋使用人(含租赁户),都应当缴纳物管费。冯某父母作为房屋使用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监护人,是物业服务费的责任主体。综上,应由冯某父母作为被告并承担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责任。

我国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物业管理费的责任主体未作相应规定,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在立法前有必要以司法解释方式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予以规范,以便于司法上的操作,避免个案裁判的差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