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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清购房款转卖他人,现所有权人能否要求其搬出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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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付清购房款转卖他人,现所有权人能否要求其搬出

2011年7月,陆某与A公司商定,以688万元向该公司购买滨江花园小区门面(面积1858.88平方米)。2011年11月26日,经双方协商,陆某追加购房款10万元,A公司将滨江花园的以下房屋赠送给陆某:D区附13幢3楼商品房1套;第十一幢楼下车库1间;C区附2幢楼梯南边底层全部包括平台。A公司一直拖欠A公司购房款298万元至今未付。在催款无果的情况下,A公司与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唐某,办理了上述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唐某向陆某递交《搬迁通知书》,要求陆某搬出涉诉房屋。

法院判决:应返还唐某房屋

唐某请求陆某按4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唐某依法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从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陆某占用房屋期间给唐某造成的具体租金损失,唐某属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唐某要求支付租金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陆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空、将房屋交还给唐某;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唐某能否要求陆某返还房屋?

首先,涉案商品房虽然陆某占有多年,但是一直未依法进行物权变更登记,陆某至今未取涉案商品房的物权。唐某已于2018年1月23日到榕江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就涉案商品房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和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之规定,唐某已取得黔(2018)榕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605、0000606、0000607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载的涉案商品房的物权。

其次,唐某系涉案商品房的物权人,唐某请求陆某交还位于榕江县古州镇防洪堤内侧滨江花园的涉案商品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