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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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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期间利息

2013年12月7日,被告王某以有急事用钱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李某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王某今借李某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整)。特立此借据为凭。借款人:王某,2013年12月7号”。被告王某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整。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3年12月7日至借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000元。

法院观点: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间无需支付

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被告王某应当支付自原告李某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律师说法:未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之有无多寡,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分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