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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偿还借款,出借人是否可凭借条向法院起诉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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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人逾期还款

原告谢某与被告马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10月15日,被告马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约定2013年10月15日前还清。借款时,被告马某书写了一张借条交给原告收执,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向谢某借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定于2013年10月15日前还清,利息每月壹仟贰佰元整(1200)。借款人:马某2012年10月15日。”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马某拒不返还借款给原告。2015年2月11日,原告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健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其利息31600元(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3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26日止按每月1200元计付)。

法院观点:有借条为凭,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谢某主张被告马某尚欠其借款,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马某在原告多次向其催还借款的情况下未依约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谢某要求被告马某返还借款1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马某欠原告谢某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其利息31600元共计161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律师说法:出借人是否可凭借条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