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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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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出借人起诉夫妻双方偿还债务

2014年4月20日,被告邹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4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为凭。2014年6月16日,被告邹某与被告余某登记结婚。后原告李某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邹某一直未还。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邹某、余某归还所欠的4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观点: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

对被告邹某辩称借款时其与被告余某尚未结婚,故被告余某不应承担借款的还款责任。对被告邹某该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邹某所欠原告李某人民币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4年9月4日始至还清之日止),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被告余某不承担借款的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比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一方的医疗支出、购买家庭用品等日常开支,这些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又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等,应当由夫妻一方中所负债务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