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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债还旧债,抵押人是否对新债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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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机械公司欠某银行贷款200万元未还。为偿还此笔贷款,经协商,机械公司再从银行贷款200万元,用于归还旧贷款。新的贷款合同签订后,保证人某实业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该笔新贷款提供担保。后来实业公司发现受骗拒绝担保。

法院观点

借新贷还旧贷,在银行借贷中时有发生,其在实质上是一种借款展期行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审判实践中对其效力一般认定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本案中,保证人实业公司对旧贷不清楚,为新贷担保,银行和机械公司事先未告知新贷保证人该笔贷款系借新还旧,故该实业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说法

以新贷还借贷时,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如果保证人对于主合同系“以贷还贷”的事实是明知的,则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且该保证人不是前一份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出了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保证人对主合同系“以贷还贷”并不知情,但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为同一人的,保证人应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用新贷偿还旧贷后,致使原来的借款合同履行完毕,从而消灭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由保证人承担新贷的保证责任,实质上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风险责任,这显然是公平的。因此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均应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