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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笔债务未归还,债务人还款是否有顺序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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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多笔债务未归还,债务人还款是否有顺序

沈某称,2009年9月29日,徐某因资金周转向沈某借款100万元,同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并出具收据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9月29日至2009年10月19日;月利率为3.6‰,如徐某逾期还款,沈某以逾期天数每日按1.7‰收取逾期罚金罚息。双方同时约定由徐某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沈某与徐某蔡某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对沈某与徐某之间的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借款到期后,徐某未按约还款。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还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9日,沈某与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9月29日至2009年10月19日;月利率为3.6‰,如徐某逾期还款,沈某以逾期天数每日按1.7‰收取逾期罚金罚息。双方同时约定由徐某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判决如下: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沈某借款765000元及借款至2009年10月31日的利息17576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765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沈某为实现债权的费用10000元;徐某蔡某对徐某的上述借款、利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剩余债务的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应认定,徐某归还的是没有徐某蔡某担保的借款。应当注意的是,在徐某的其他五笔借款中,2009年11月17日发生的300000元借款发生在2009年10月底后,而沈某自认于2009年10月收到徐某归还借款1000000元,故本院认定,徐某归还沈某借款1000000元中归还的是其他五笔借款中的四笔计765000元。尚余235000元在本案中抵扣。故截止2009年10月底,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实为765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6%及逾期还款按每天1.7‰收取逾期罚金罚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调整为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