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债务后取得管理权,协议无效能否直接退出债务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4-18
案情简介:受让债务后取得管理权,协议无效能否直接退出债务
杜某为案涉铁矿的“实际投资人”;杜某承受3000万元债务后取得相应的合作开发案涉铁矿的股权;杜某承担管理案涉铁矿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杜某提交的两份评估报告已证明杜某管理案涉铁矿期间产生大量债务,同时也对案涉铁矿进行了巨大投资,其经营期间仅增加的固定资产和剥离矿体覆盖土方工程两项投资就达1.32亿元,占铁矿固定资产近98%。四方协议没有依法解除,也没有对债权债务进行任何清算的情况下,直接判令杜某退出案涉铁矿并承担债务,违反公平原则和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债权受让有效
杜某基于其与白某、李某于2009年3月8日签订的《股份框架协议》及《协议书》实际占有案涉铁矿,但《股份框架协议》已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武民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确认为无效,《协议书》已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确认为无效,且上述判决均已生效,故杜某丧失了占有案涉铁矿的合同基础及法律依据,属于无权占有。根据四方协议的约定,杜某在受让A公司3000万元债权的同时,同意承受A公司管理案涉铁矿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务。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案涉铁矿的原采矿权人为D公司、经营人为B公司、C公司。2007年6月20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作及转让协议书》,拟将案涉铁矿转让给A公司,总价款1.15亿元。因A公司支付8000万元后,无力支付余款,双方产生争议。2009年3月8日,B公司、A公司、杜某、李某签订四方协议。转让给杜某3000万元,专项用于收购B公司的股份,同时对在A公司从2007年6月20日起收购B公司资产、代B公司管理铁矿过程中至本协议生效之日止,期间发生的任何所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工商、税务等等一切费用,均由杜某承担;转让给李某2000万元,专项用于收购B公司的股份。根据该协议,B公司与A公司已同意解除双方于2007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及转让协议书》,并由B公司返还其收取的收购款。四方协议已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确认为有效,且该判决已经生效,杜某对此亦无异议,故该协议应作为确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由于《合作及转让协议书》转让案涉铁矿的目的未能实现,该铁矿的采矿权人仍为D公司,经营人为B公司、C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