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借款利息应按什么确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4-25
案情简介: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借款利息应按什么确定
A公司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3年1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判令B公司、杨某向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192万元;3.判令B公司、杨某偿还5192万元借款2013年1月14日之前所欠利息683万元,偿还5192万元自2013年1月15日至2015年2月26日的利息2742500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及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上述借款利息共计34255008元;以上借款本息合计86175008元。4.判令白勇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B公司、杨某、白勇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如何认定本案的利息计算
关于A公司要求B公司、杨某承担借款利息的请求。经核,A公司与B公司、杨某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如乙方违约本协议未履行,乙方欠甲方的上述借款债务仍按原借款手续约定继续承担借款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为止。但是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之前有三份借款协议,在三份协议中对借款的利息约定不一致,其中在2011年11月2日的《借款协议书》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二分八厘,在2012年4月18日的《借款补充协议书》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4分,而在2013年1月5日的《个人借款协议》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不明,A公司要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的请求不成立,白勇涛应承担500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担保责任。
律师说法:是否应当解除合同
A公司与B公司、杨某在《合作协议书》第六条中约定:“本协议全部履行后乙方的借款不再计息,如乙方违约本协议未履行,乙方欠甲方的上述借款债务仍按原借款手续约定继续承担借款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为止”。该条款的内容实际上约定的是在B公司、杨某违约的前提下,如果《合作协议书》不再履行,B公司、杨某所欠债务仍然按照原借款协议承担还款义务。因此,《合作协议书》第六条并非保底条款,B公司、杨某主张该条款无效不能成立。B公司、杨某与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是将双方拟合作开发的两宗土地于2013年12月10日、2014年1月4日、2014年4月2日分别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行、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贷款,B公司、杨某的违约行为致使《合作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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