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国内经贸 > 民间借贷 > 正文

如何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公司债务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5-16

分享到: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公司债务

2012年12月,三人经王某、李某介绍担保共借给A公司86万元,其中,王某向A公司账户汇款60万元;张某为A公司垫付模具款49900元,向A公司账户分别汇款97703元、17000元,给付现金35397元;罗某交付6万元现金给A公司的出纳崔某。当时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5%,每月付息。后因A公司未按月付息,2013年5月20日,三人与A公司及担保人王某、李某协商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约定借款月利率仍为2.5%,但改为每三个月付一次利息。后经王某、罗某、张某多次催要,A公司仍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担保人也未尽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案中,王某、罗某、张某主张借款事实,并出具了由A公司出纳崔某书写,由李某、王某和A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某亲笔签名,且加盖了A公司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某的个人印章的收据三张。A公司、李某和王某对借条均无异议,结合王某、罗某、张某提交的汇款凭证、证人证言、公司账薄,三人主张的由王某、李某提供担保,A公司向其借款8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人与A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三人履行了给付A公司借款的义务,A公司理应按约定及时履行支付三人借款利息的义务,A公司未及时支付三人借款利息,构成了违约。王某、罗某、张某与A公司未约定借款期限,三人可随时要求A公司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王某、李某依法应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属于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但提交的借款收据系A公司出纳崔某书写,并加盖A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毕某个人印章;2013年5月20日,张某等三人与A公司为确认上述借款关系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书中也加盖了A公司公章。在上述证据的基础上,结合A公司《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账簿中关于向张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约定的记载、A公司曾向张某支付利息的事实,认定A公司欠付张某20万元借款。关于A公司是否欠付罗某6万元借款的问题。罗某提供了加盖A公司公章的借款收据、借款合同书、《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账簿记载及支付利息的事实。A公司主张存在《银行明细账会计账簿》与《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记载不一致的问题,李某已经就记账错误及更正情况做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