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国内经贸 > 民间借贷 > 正文

如何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6-18

分享到: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

陈某,借款人A公司,保证人于某三方协商自愿签订借款协议,后A公司拒不偿还借款。陈某请求:判令A公司、于某、张某连带偿还A公司向陈某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共计5515899.25元;2、撤销于某与万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A公司、于某、张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出借人陈某,借款人A公司,保证人于某三方协商自愿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保证人于某与债权人陈某未单独订立保证合同,但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条款,于某也签名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某与陈某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虽然主合同借款协议对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而不受法律保护,但该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借款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其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依法成立有效。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偿还范围

陈某出具的全部借款凭证为426万元,因陈某仅对借款本金400万元主张权利,经核对,A公司和于某累计已偿还借款3921873.52元,陈某庭审时陈述400万元的借款利息没有清偿,故3921873.52元全部为借款本金的清偿,则未予清偿的借款本金为78126.48元。虽然借款协议对利息和违约金有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该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均已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予以调整为: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07年3月31日起按实际下欠的借款本金分段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因借款合同约定,于某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协议履行完毕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某在A公司所负债务范围内,向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鄂民一终字第002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