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国内经贸 > 民间借贷 > 正文

约定赠与女儿房屋后转让,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6-22

分享到:

案情简介:约定赠与女儿房屋后转让,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杨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6月15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子女、财产等内容达成协议,其中对财产处理的第一条约定为“现有住房一幢(河堡街XXX#)归女儿杨一所有”。2008年4月18日,刘某、谢某与杨某、陈某就本案争议之房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2015年1月4日,刘某、谢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陈某立即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判决支持。杨一请求:撤销(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和(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中,两份判决涉及杨一之父母即杨某、陈某与刘某、谢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于杨一对案涉房屋主张权利,认为案涉房屋之前系家庭共有财产,自己作为家庭成员之一,是共有财产权人之一;父母亲离婚之际,双方协议将案涉房屋赠与杨一,所有权已经属于杨一,其父亲杨某将其出售给刘某、谢某,侵犯了自己的权益。(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内容可能导致杨一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故从程序意义上看,杨一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2000年杨一的父母杨某、陈某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将案涉房屋赠与杨一,但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杨一不能依据该赠与协议直接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在2008年杨某与刘某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际,案涉房屋仍登记在杨某名下,此时,杨一仍没有获得案涉房屋的产权。

(2017)渝民终4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