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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关联公司设置虚假合同,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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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利用关联公司设置虚假合同,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A公司、B公司认为C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C公司抽逃了对A公司的出资20549424.23元;判令C公司向A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20549424.23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判令元某对C公司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构成抽逃出资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C公司应当承担返还抽逃出资并赔偿利息损失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C公司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抽逃出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若C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且在合理期限未返还所抽逃出资,能否办理减资手续?

首先,被告元某利用关联公司的便利,从A公司以支付工程款名义向D公司汇款1439万元,第二天又从D公司将该笔款再次以工程款名义转付给E公司,D公司与A公司没有事实上的工程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其次,C公司持有D公司80%的股份,是D公司的控股股东,A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向D公司支付的1439万元款项未用于工程施工建设,而是由D公司支付给E公司偿付了C公司的借款。

因此,被告元某将C公司投到A公司1439万元的注册资金,以虚构的工程款名义转到了关联公司D公司,再由D公司支付给E公司,最终偿还了C公司向E公司的1439万元借款。由此可见,该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