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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代位追偿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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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本案中的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代位追偿

A公司称,2003年6月30日,李某与B银行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一份,之后,因李某未按约如期足额向B银行还本付息,多次逾期导致了保险事故责任的发生。A公司因多次向李某催讨未果,诉至本院。要求李某支付保险代位追偿款125591.01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3290.66元。

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保险人不能向投保人追偿的情况在企业财产险中确实有存在,其一在很多时候,投保人同时是被保险人,不追偿的理由是,事故是被保险人(投保人)本身的A公司因造成,不存在可归责的第三者;其二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母子公司、控股公司之类的关系,二者存在利益的一致性;其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其他利益关系,在保险条款中通过附加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予以约定。故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追偿

那么,本案中的追偿关系能否成立?

A公司、李某之间的保证保险关系依法成立。由于A公司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中国农业银行孔浦支行的借款损失,李某虽然是投保人但李某并非保险合同保证的对象,故应认定李某系《保险法》第45条规定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

保证保险出险的A公司因是基于投保人李某未按约向被保险人还本付息的A公司因造成,A公司作为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B银行赔付了保险金,获得了被保险人保险权益追偿权的让渡。

因此A公司承担了保险责任后,有权行使请求李某赔偿的权利。李某未赔付A公司保险金,应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