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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约定不明,应如何确定担保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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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保证责任约定不明,应如何确定担保责任

罗某因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9月12日向陈某借款50万元,罗某分别以30万元、20万元的借款数额向陈某出具两份《借条》,双方同时分别立下《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两份。其中30万元的《借条》和《民间借贷担保合同》除了罗某作为借款人签字外,梁某及其丈夫陈某均作为担保人签字。另20万元的《借条》和《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则除了罗某作为借款人签字外,梁某等人亦分别在《借条》及《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栏签字。2015年9月24日,陈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罗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陈某借款50万元,有陈某出具的双方订立的两份《借条》和《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及相关的银行电汇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借款期满后罗某仅按月息6%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11日,其余本金没有归还。因此,对陈某要求罗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保证责任

那么本案未约定担保期限,担保人应当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首先,确认本案中的担保责任方式。因《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梁某及陈某和谢某与陈某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梁某及陈某和谢某对各自担保的款项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其次,确定本案担保期限。本案中,因双方签订的《借条》和《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均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本案的保证期间应为二年,至2016年12月11日止。

因此,本案中梁某和陈某应当对罗某的5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某对罗某的50万元借款本息中的2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