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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全程为债务人担保,应如何确定担保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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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合同约定全程为债务人担保,应如何确定担保责任

2012年9月15日,王某某与李X、XX公司、李XX、王某某公司签订《民间借贷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即将借款用现金交给李X,李X出具一张由其签名内容为“今借到王某某现金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柒拾万元正,小写¥;1370万元正,借款时间从2012年9月15日至2012年10月14日到期。用我家庭全部财产作承诺担保”和有李XX在担保人处签名的借条给王某某收执。李X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2013年7月25日,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根据合同约定,李X向王某某借款1370万元,XX公司、李XX、王某某公司在保证人栏签名或盖章,承担连带责任。付款后,李X向王某某出具了现金借条,借条中李XX亦在担保人栏签名,因此,认定存在借款事实。李X借款后未按时还款付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向王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370万元,并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担保责任

那么,本案的担保是否有效,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还款的担保责任?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担保人所承担的是全程连带责任担保,按字面理解,全程应认定为从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止。

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规定,依法认定本案保证期间为二年。王某某起诉时没有超过2年的期限,因此,保证人XX公司、李XX、王某某公司应当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后,因XX公司、李XX、王某某公司未与债权人王某某约定保证份额,三保证人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