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欠百万高利贷自杀未遂 高利贷的合法性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5-30
大学生欠百万高利贷自杀未遂
据台海网报,就读于读于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的小乐(化名)向同学借,向网络借贷平台借,甚至向社会的高利贷借……可是,要还的利息还是越来越多,直到再也无法弥补巨大的资金缺口。
厦门同安的吴先生做梦也没想到,自己年仅20岁的儿子小乐(化名),到漳州上大学才刚满一年,竟然背上百万元巨债,数十名同学、朋友受到牵累。“即使天天吸毒也败不了这么多钱啊!”吴先生痛苦地发现,过去的一年里,小乐在大学校园里从事一种让他想都不敢想的“生意”——资金借贷。
10月18日的深夜,小乐突然被两个“学长”开车送回厦门同安的家中。“慢慢和他沟通。”一位“学长”告诉吴先生,小乐在学校欠下很多钱,白天曾要跳河自杀,被他们好不容易拉住。吴先生吓坏了,也不敢问太多,当晚,小乐就数次欲从六楼的家中跳下,都被家人拦住。
随着讨债者越来越多,吴先生终于发现,在过去的数月时间里,小乐竟然在校园里从事资金借贷“生意”,并欠下了一笔巨债。
根据吴先生的统计,目前已知的债主,有将近40人之多,有不少欠款一笔就是数十万元,也有不少是数千元、一万多元的小额欠款。“总数已经超过100万元,而这,可能还不是全部。”吴先生说,近两年自己生意失败,家里已有银行欠款,即使卖了家中唯一的房子也还不起这么大一笔债务。
据吴先生介绍,两周前,他开在同安的一家卫浴店被讨债人围占,里面的货物被抢搬一空。“儿子最近也不知道跑哪里去了。”吴先生说,而他和妻子也有家不能回,整天东躲西藏,内疚、气愤、着急、无奈,苦不堪言。
高利贷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